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文件,简称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进口国用来作为实行区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例如最惠国待遇、政府采购、保障措施的正确实施等等,因此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作用。
原产地证按用途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两大类;按种类可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双边或多边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等。
一、 原产地证书 FORM A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三项原则是: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160多个受惠国家(或地区)之一。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我国给惠的国家共有36个给惠国,即欧盟25个国家(欧盟国家分别为: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以及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美国和保加利来也是给惠国,但对中国不给惠。
二、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互惠减让关税的凭证。主要包括:
1.《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2.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 E)
3.与我国签订双边贸易关税协议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三、 进口时可以享受的单向优惠原产地证书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四、 专用原产地证书
主要包括《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原产地命名证书》(《输欧农产品产地证》)
五、 一般原产地证
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家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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